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来华留学教育质量规范(试行)》等文件精神,推动我院双语课程建设,促进教学的国际化发展,建立适应高水平双语教学体系,规范双语教学管理,切实提高双语教师的教学水平,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教师从事国际项目的双语教学工作,应取得双语教师资格。双语教师是指同时具有汉语和外语教学能力的教师。
第三条 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事处、教务处协同完成学院双语教学资格认定管理工作。各二级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双语教师资格认定和管理、监督和实施工作。
第四条 双语课程开设范围为学院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来华留学生教育教学等国际交流项目中的非外语类专业课程,双语课程教师包括目前已开设或计划开设双语课程的任课教师。
第五条 各教学单位要积极推进,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根据学科专业的特点、学生运用外语学习的能力和教师教学情况,有计划地开设双语教学课程。
第二章 双语教师基本要求
第六条 双语课程要求教师精通所讲授的学科,具有扎实渊博的知识,遵循优秀的教学理念,在教学过程中充分运用外语,把国际上先进的专业知识传授给学生,使学生能更好地掌握本专业知识。
第七条 在双语授课过程中,要注重教学效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能集中学生注意力,灵活调节进程,活跃课堂气氛,控制教学环境,引导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确保学科专业知识的教学质量,合理进行“学科知识、语言技能、思维习惯”的有机整合。
第八条 教师取得学院双语教师资格后,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承担双语授课任务。
第三章 双语授课资格认定办法
第九条 认定范围:正在承担或有意承担双语授课的教师。
第十条 认定办法:双语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根据每年申请人数组织认定,符合双语教师基本要求的教师可提出认定申请。
(一)申请条件
1.思想政治条件:在教学中认真履行教师职责,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治学严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师德和教风,课堂教学效果良好。
2.资历条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3.业务条件:具有坚实的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教学环节,熟练系统地讲授过一门以上基础课程或专业课程,且课堂教学效果良好。
4.除符合上述三项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备国内外语类专业学位;
(2)具备以外语为教学语言的国(境)外学位;
(3)具有连续一年及以上国(境) 外学习、工作经历;
(4)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CET6级或具有经认定合格的同等外语能力水平。
(二)认定程序
1.符合申请条件人员向所在二级学院提出申请,所在二级学院审核后,推荐到国际交流中心,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双语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高校教师资格证》原件及复印件;
(3)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外语水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本专业理论课外文教案或讲义(一式三份)(主要用于申请人进行双语授课能力测试)。
2.国际交流中心会同人事处审核申报人员的有关材料,确定参加学院双语授课能力测试人员名单。
3.国际交流中心会同教务处对申报人员进行双语授课能力测试。测试包括说课、答辩两个环节,着重考察教师应用外语熟练讲授课程的能力,最终通过测试的教师方为合格。
第四章 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