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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国际交流中心时间:2024-08-27点击数:

进一步推进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国际化办学工作发展进程,加强对外合作与交流,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管理,不断推进学院国际化办学,提升国际交流合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国务院令第37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工作的意见》(教外办学第9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中所称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是指在中国境内以中国公民为主要招生对象,以不设立教育机构的方式,经上级教育部门批准后,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在学科、专业、课程等方面合作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条  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学的规章制度,符合我国人才培养的要求及我教育发展的需要,按照“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进行宗教传播和开展宗教活动,不得与外国宗教组织、宗教机构、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职人员合作办学。

第三条  学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的外国教育机构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教育涉外监管信息网可查,应具备与学院同等培养层次,并在其所在国家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应高于或者相当于学院在国内的教育水平或科研地位鼓励有条件的二级学院与具有学术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得到普遍认可的外国教育机构开展中外合作办学。

第四条 学院中外合作办学是以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借鉴国外先进办学经验,调整优化学院专业结构以及人才培养模式,增加教育的多样性和选择性,促进教育改革,努力培养具备跨文化交流能力的高水平技能型国际化人才为目标。

第五条 学院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举办的各层次的学历及非学历教育项目,必须由双方法人直接或委托代理签署合作办学协议,不得与中介机构或外国教育机构在中国的代理进行签署

第六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以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为目标、以引进外国优质教育资源为重点。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应达到四个“三分之一”要求:

1.引进外方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2.引进外方专业核心课程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核心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3.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承担专业核心课程的门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课程的三分之一以上;

4.外国教育机构教师承担专业核心课程的教学时数应当占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全部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积极开展与国外大学的联系与交流工作,寻求合作,并提供相关咨询、建议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报批服务。

第八条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层次和类别,应当与学院和外国教育机构的办学层次和类别相符合,并应当在学院符合相应条件的已有的优质专业举办,且该专业至少应有一届毕业生

第九条 申办单位 (二级学院) 作为中外合作办学实施主体,负责与外国教育机构商谈合作意向,形成框架方案。达成初步意向后,须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交《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外合作办学申请表》(见附件1),国际交流中心存档、备案

第十条  申办单位 (二级学院)及相关职能部门与拟合作的外国教育机构商谈,确定中外合作办学协议草案,经咨询法律顾问意见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确定是否正式签署合作协议。

第十一条 在洽谈举办中外合作办学时,必须认真参照以下标准:(1)能有效推动学重点专业的师资培养、教材引进及教学法系统化借鉴和应用,促进学整体学科体系建设与发展;(2)项目收益能与总成本(人员薪酬、资源配备、办公经费、评估费、需支付外方合作方的不变或可变费用等)基本持平。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办学结余,应当继续用于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学院是对外签署合作协议、开展合作办学的主体。作为学法人,长对外行使协议签字权。

第十三条 经学批准立项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在与国外教育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后,由国际交流中心指导二级学院准备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国际交流中心汇总有关申报资料,申办单位(二级学院)组织论证审核,由国际交流中心学院院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国际交流中心向辽宁省教育厅申报。

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国际交流中心会同学相关职能部门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进行宏观管理和政策指导,申办单位负责中外合作办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

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管理工作由中外双方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双方各自履行协议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国际交流中心是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归口管理单位,负责全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对外报批、对内监管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有:

1.负责与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沟通联络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年报、评估和延期事宜;

2.代表学与外国教育机构就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申报和实施过程中的重大事宜进行沟通联络;

3.指导申办单位编制相关申报材料;

4.负责对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全过程监督;

5.负责办理外籍教师及管理人员来华前签证、来华后居留许可、工作许可等各项手续,申办单位协助准备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学生管理、招生就业、师资培训等工作均按照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执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收费标准及相关财务规定,设立学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专项,统一办理财务收支业务。

第十九条 申办单位(二级学院)负责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有:负责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并认真执行;负责学生的日常管理和党建工作;负责提交年度办学报告、准备项目评估或延期等材料。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未涉及的事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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