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与管理工作,明确职责、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根据《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教外厅〔2015〕1号)、《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2016〕17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字〔2019〕20号)、《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室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沈委办发〔2023〕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凡我校在职教职工,且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从学校列支或由政府承担的短期出国(境)任务均属因公临时出国(境)范围。
(二)因公临时赴港澳台人员的审批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性出访
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性出访是指受外方邀请,到国(境)外单位进行业务性交流、洽谈合作项目、签署合作协议等公务性出访。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研修
因公临时出国(境)学术交流研修是指受外方邀请,到国(境)外单位进行学术交流(参加国际会议、讲学、合作研究)和培训研修(其中“培训”指国家外专局审批立项的培训项目)。
三、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出访单位与出访目的必须与出访人员的身份一致,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普通因私护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办理因公出国(境)证件,如因公护照、因公往来港澳通行证。
(三)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持有来自出访国家或地区的正式邀请函,内容应包含明确的访问目的、实质性访问内容、被邀请人员的有关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工作单位、身份等)、具体出访时间及活动日程、在外停留天数、出访费用负担办法及邀请人的职务和签名。邀请函应使用带有邀请单位标志、名称、地址及通信方式的正式公函用纸,内容清晰可读。邀请函应由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函须从邀请方本土发出。
(四)原则上学校主要领导每年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其他校级领导1个任期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2次或2年内因公临时出国(境)不超过1次。校级领导不得同期或同团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五)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符合任务需要,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跟随或分行。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严禁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六)学校安排的临时出国(境)公务活动根据工作实际,严格控制在外停留时间。每次出访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包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下同),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包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
四、因公临时出国(境)实行计划管理
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实行计划管理,国际交流中心每年与学校预算申报工作同步进行,受理下一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的申报,经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并报市外办审批, 市外办审定批复后,列入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未按相关要求申报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或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未经批准,国际交流中心不予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
五、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材料的提交
为保证团组如期出国(境)执行公务,拟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应提前2个月向国际交流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具体要件包括:
1.国(境)外单位的邀请函原件及翻译件;
2.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附件1);
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人员名单(附件2);
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团组日程(附件3);
5.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表(分别加盖学院公章、人事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附件4);
6.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任务实施审批表(附件5);
7.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8.培训团组需提供国家外专局的培训审核件;
9.双跨团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另须提交出国任务通知书原件、征求意见函原件、任务批件复印件各1份。
(二)校内审批与公示
1.申请人所在部门初审。所在部门根据出访原则和要求,结合教学、科研、师资培养、专业建设及工作需要对申请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学校审批。填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审批表》,由申请人所属部门、资金归口部门、国际交流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由国际交流中心报校长办公会、党委会审批。
3.公示。各部门会签批准后由国际交流中心在学校公示栏或网站将出国信息进行公示。公示信息包括派出人员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公示时间等,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如无异议,由国际交流中心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市外办审批
由国际交流中心向市外办提交出访审批材料,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
六、出国(境)手续办理
(一)政审。学校党委组织部凭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负责到市委组织部办理局级干部政审材料,处级及以下人员凭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到本人所在党支部,由党支部出具政审意见,并加盖党支部公章后,交至学校组织部。
(二)办理因公证件。政审获批后,方可申办因公护照或因公赴港、澳通行证。已经持有因公护照的,从新出访任务的启程时间算起,到护照标明的有效期应有半年。如不足,必须在申办签证前重新办理因公护照。国际交流中心凭市外办任务批件或确认件,协助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员统一办理相关因公证件。
(三)办理签证。因公护照办理完成后,办理签证。各国办理签证所需材料及要求不同,应预留足够时间,并提前积极准备签证材料。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指导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如实填写有关签证(注)申请材料、办理签证(注)。
七、经费核销管理
(一)财务处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财政部制定的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因公临时出国(境)相关费用。
(二)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携带任务批件复印件及相关因公临时出国(境)费用单据等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三)财务处严格按照批准人数、天数、路线、公务活动情况、经费计划等进行核销,不得报销与公务无关的开支和计划外发生的费用。
八、回国后管理
1.上交证照。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回国后5个工作日内应将因公护照或通行证交还至国际交流中心,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上交市外办管理。严禁私存。
2.归国公示。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回国后需认真总结,撰写出访报告,并在一周内向学校党委汇报出访情况。出访报告经团长签字后,交至国际交流中心,由国际交流中心于团组回国后15个工作日内,在学校内部公布出访前公示内容的实际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3.归国材料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填写《沈阳市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出访情况报告》(附件6)等材料,分别经团长和全体团员签字后,加盖学校公章,交至国际交流中心,由国际交流中心统一上报市外办。
九、外事纪律与监督
(一)为增强外事意识,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办结出访审批手续后、团组出访前,由国际交流中心对出访团组全体成员进行行前安全教育培训,团组须按要求填报《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温馨提示及承诺回函》(团长阅知并签字)(附件7),由国际交流中心上报市外办因公出国(境)管理处。
(二)在外期间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守外事纪律,遵守当地法律法规,不随意谈论国家机密和商业机密。服从团长安排,自觉维护国家、学校和个人形象。
(三)纪检监察处、审计处等部门应加强对因公临时出国 (境)人员出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十、附则
本办法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