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工作发展,规范邀请及接待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外宾”)来校访问交流活动,根据《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3号)《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基本原则
(一)维护主权原则。坚持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维护国家尊严、主权和利益。
(二)依法办事原则。严格执行我国对外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依法办事;尊重国际惯例,信守国际惯例,信守中国已经加入的国际公约和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双边领事条约。
(三)平等互惠原则。坚持平等互惠,通过国际教育合作渠道促进我校与各国间在文化、教育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做好地方高等教育和经济建设服务。
(四)权限管理原则。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重大、敏感问题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教育主管部门和外事部门请示报告。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国(境)外人员,指来校短期(30天以内)访问、考察、学术交流、讲学、研究合作的外籍人士、华侨和团组。
第三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外宾来校访问的具体接待工作。
第四条 邀请外宾应当以服务学校国际化发展战略,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为目的。
第五条 邀请到我校访问的外宾原则上应身体健康,能够自觉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并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第六条 外宾来校访问审批程序
(一)填写审批表并报学校审批
国(境)外人员专门来我校进行访问交流的,由发出邀请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应提前10天填写《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人员来访审批表》(附件1),并加盖部门公章后,由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国际交流中心负责人、外事工作分管校领导、校长、党委书记审批同意后,报国际交流中心备案,并向国际交流中心提供来访外宾个人相关材料(护照首页、个人简历、所在单位证明信、来访日程等)。
国(境)外来访人员属于国家政要的(副部级及以上人员),应提前3个月填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国(境)外人员来访审批表》(附件1)。
(二)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经学校党委研究同意后,来访人员由国际交流中心向上级主管部门报批,上级批准后方可正式邀请外宾来访。
(三)撰写并发出邀请函
邀请函由发出邀请的二级学院或部门用外文书写,经国际交流中心审核后,报学校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审批同意后,由学校正式发出。学校不为纯礼节性非公务来访者办理邀请手续。
第七条 外宾来校访问接待要求
(一)明确接待必要性及来访详情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应结合本学院、本部门实际工作需要与发展规划邀请外宾到访,提高国际交流的计划性。来访前应明确对方来访目的、访谈内容、来访人员背景等,并做好接待计划,明确由我方接待的人数、天数和经费来源等。
(二)严格遵守外事接待原则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接待外宾来访工作中,应遵循“外事无小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外事工作制度和相关纪律规定,不得擅自提高外事接待规格或更改已审批的接待日程。
(三)来访前,报送确定的接待详情
发出邀请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应在外宾到校前7个工作日内,将最后确定的日程,外籍人员签证信息、航班信息、接待负责人和全程陪同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等报送至国际交流中心,凡原定来华日期更改或取消来访计划,应提前通知国际交流中心。
(四)来访后,报送总结报告
发出邀请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应在外宾离沈两周内,完成外宾来访总结报告的撰写,报告要求内容详实,并附相关影像资料,报国际交流中心存档备案。
(五)严守保密纪律及规定
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在接待外宾来访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党和国家的机密安全。有涉及保密及安全保卫方面的问题,应及时向保密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待标准及经费管理
(一)外宾来访接待原则
外宾接待工作遵循“谁邀请,谁负担”的总体原则,不得随意安排无实质意义的来访。邀请访问经费的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及《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外事接待要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反对铺张浪费。外宾接待经费开支范围主要包括:住宿费、日常伙食费、宴请费、交通费、赠礼等。外宾接待经费原则上不得列支外宾来华国际旅费。具体标准参照《中央和国家机关外宾接待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二)住宿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住宿应当注重安全舒适,不追求奢华。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率领的外宾代表团,可安排在五星级、四星级宾馆;司局级及以下人员率领的代表团以及其他一般外宾代表团,安排的宾馆最高不超过四星级。
外宾住房标准:副部长级及以上人员可安排套间,其他人员安排标准间。
(三)日常伙食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日常伙食招待应当注意节俭,严格根据伙食费标准选择菜品,提倡采用自助餐等形式。
外宾日常伙食费(含酒水、饮料)标准: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每人每天600元;副总统、副总理和正、副议长级每人每天550元;正、副部长级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四)宴请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宴请外宾严禁讲排场,原则上安排在学校食堂,不上高档菜肴和酒水,杜绝奢侈浪费。除宴会外,提倡采用冷餐会、酒会、茶会等多种宴请形式。
外宾宴请费(含酒水、饮料)标准:正、副部长级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400元;司局级及以下人员出面举办的宴会,每人每次300元。冷餐、酒会、茶会分别为每人每次150元、100元、60元。
外宾访问我校期间,宴请不得超过2次。
(五)交通费按以下办法执行:
外宾用车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除少数重要外宾乘坐小轿车外,其他外宾可视人数多少安排小轿车、中巴士或大巴士。在符合礼宾要求的前提下,外宾出行应当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接待外宾确需租用车辆的,学校应当与资质合格、运营规范的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赁合同。
外宾途中伙食费按日常伙食费标准执行。
(六)对外赠礼按以下办法执行:
对外赠礼应当节约从简,实物礼品应当尽量选择具有中国特色的纪念品、传统手工艺品和实用物品,朴素大方,不求奢华。
赠礼对象仅为外方团长,必要时可包括主要陪同人员,原则上由学校赠礼1次,其他二级学院及部门不得重复赠礼。如外方赠礼,可按对等原则回礼。
对外赠礼以赠礼方或受礼方级别较高一方的级别确定赠礼标准。赠礼方或受礼方为正、副部长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400元;赠礼方或受礼方为司局级人员的,每人次礼品不得超过200元;其他人员,可以视情况赠送小纪念品。
对访问我校的著名友好人士、社会名流、专家学者,确有必要赠礼的,按照正、副部长级人员标准执行。
(七)外宾访问我校期间的医药、邮电通讯、洗衣、理发等费用,除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均由外宾自理。
第八条 接待安排管理
(一)以洽谈对外交流合作意向或签订校际交流合作协议为目的短期外宾来访,接待工作由党政办公室和国际交流中心负责,相关二级学院及部门负责协助安排外宾专业讲学交流事项。
(二)上级主管部门安排的接待任务,按由学校邀请外宾的接待方案落实。接待前须获得主邀请或主接待单位出具的相应的协助接待函。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具体接待任务对接工作。相关二级学院及部门负责协助安排外宾专业交流研究等事项。
(四)接待过程中我方陪同人员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从严掌握。接待国家元首、政府首脑级外宾的重大外交外事活动,我方参加宴请人数应当根据礼宾要求安排。其他宴请,外宾5人(含)以内的,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1以内安排;外宾超过5人的,超过部分中外人数原则上在1:2以内安排。
(五)陪同外宾在校外其他单位访问期间,陪同人员的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开支标准按照学校差旅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学校负担。确需与外宾同餐、同住、同行的,经学校领导批准,可按对应的外宾接待标准实报实销。
(六)接待期间,学校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外宾访问我校期间的生活、工作安排,确保顺利开展交流工作,并保证人身财产安全。
第九条 港、澳、台地区短期来访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交流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