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职院办发[2014]10号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学项目建设有关规定
教学项目建设工作是推动学院科学发展,提升学院内涵、办学实力和办学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为进一步鼓励基层单位和教师承担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1.教学项目是指国家、省、市、学院立项的,并有专项资金支持的专业、实训基地、课程、信息化、教学团队等建设项目。
2.本规定适用于承担各类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的团队、个人及项目所属部门。
3.本规定包括建设工作量补贴、晋升职称加分、工作条件改善、申报新项目优先和评优选先优先。
4.在项目建设期间,国家、省市级专业项目给予300学时/项/年的建设工作量补贴,国家、省市级实训基地、课程、信息化、教学团队项目给予100学时/项/年的建设工作量补贴。项目建设工作量的80%由项目建设团队或个人支配使用,20%由项目所属部门统筹使用。
5.承担各级教学项目建设工作的成员晋升职称时,按项目级别及成员在团队中的排序情况,给予相应加分(具体分值以“学院职称评审推荐量化考核评分标准”为准)。
6.在项目建设期间,学院优先改善承担各级教学项目建设工作团队或个人的工作条件。
7.在申报新项目时,一次性顺利通过结项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可优先申报。
8.在学院评优选先时给予承担项目建设任务的主要成员(排名前6)加分或作为评选条件的一个重要项优先考虑。
9.各级教学项目未通过学院年度检查或结项验收的,项目组需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建设标准要求的,对项目所属部门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10.国家、省市级教学项目未通过上级验收的,项目第一负责人连续3年不得申请新教学项目,对项目第一负责人和项目所属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11.教学项目、级别、建设周期由教学项目建设办公室界定,主管院长、院长审批。
12.本规定解释权归教学项目建设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
(共印45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