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职院办发[2014]2号
临时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和改进学院临时用工管理工作,规范临时用工人员的聘用工作,逐步实现临时用工管理工作的程序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工岗位
学院临时用工的主要岗位包括勤杂、清洁、绿化、值更值班、宿舍管理、保安、收发、医疗以及水暖、水电、房屋维修等。
二、临时用工聘用审批程序
1.各用工部门要根据工作实际,严格控制临时用工岗位的设置,不需要的坚决不设,确需要的须申报临时用工计划,写明用工岗位、人数、聘用条件及用工酬金标准,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报人事处审核。
2.人事处根据部门用工计划和部门工作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副院长审批,特殊情况由院长召集有关领导及部门研究确定。
3.学院批准后,临时用工人员填写《临时用工人员情况登记表》,并附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由用工部门报人事处备案,并报财务审计处存查。
4.各用工部门更换或补充临时用工人员,须持所聘用临时用工人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人员变更备案手续,填写《临时用工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报财务审计处存查。
三、临时用工的管理与考核
1.人事处负责学院临时用工的管理工作,审核核定学院各用工部门临时用工岗位,确定临时用工期限和工资待遇。临时用工协议书由学院人事处统一印制。
2.各用工部门负责本部门临时用工人员的聘用工作,合理设置临时用工岗位,严格招用程序,严格实行一人一岗制,不允许一个人在两个以上岗位工作,领取双份用工报酬。
3.各用工部门与临时用工人员签订临时用工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明确安全工作责任,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各用工部门要严格执行学院临时用工管理规定,负责制定本部门临时用工的岗位职责及考勤办法,并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日常考勤管理;负责制定具体的劳动安全防范措施,保护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动安全;负责对临时用工人员进行思想教育;负责制定临时用工人员的考核办法并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向人事处报告续聘或解聘意见。
5.各用工部门因工作需要招聘临时用工人员,应提出临时用工申请报告并报送人事处,经人事处研究并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副院长批准后按计划和要求招聘录用。任何部门都要严格遵守“先审批,后招用;先试用、后签约,再上岗”的规定,不得擅自计划外用工。
四、临时用工人员的聘用条件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工作勤奋,肯于吃苦,踏实肯干,责任心强。
2.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岁,无各种慢性疾病,有市级医院体检合格证明,能胜任所聘岗位的本职工作。
3.已退休或离岗的并在原单位享有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4.聘用技术岗位人员须持有本岗位技术等级证书。
5.具有从事受聘岗位的工作能力和工作经验,能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履行岗位工作职责。
五、临时用工人员的工作报酬发放方式及相关规定
1.学院每月上旬支付临时用工人员上一个月的工作报酬,由用工部门根据临时用工工资标准按月做表(盘),经人事处审核后,由财务处将工作报酬通过银行卡发放给临时用工人员本人。
2.临时用工人员在寒暑假与学院教职工同步休假的,寒暑假期间停发月工资。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七、本办法由学院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一四年二月二十日
(共印2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