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各类评审费的发放,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评审,是指各类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科研及专项项目评审、教育教学成果评审、招投标评审、党建与思政工作评审、稿件评审及学生活动或竞赛评审等。
第三条 由学院或学院职能部门、二级单位组织的上述各类评审,可按规定向被邀请的校内、外专家支付评审费。
第四条 为了保证各项评审工作公平、公正、透明,评审组织部门应建立评审专家资源库,入库专家原则上应具有所属领域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当水平),评审专家应通过专家库随机选取产生。原则上市级及以上项目评审专家构成中,至少有1名校外专家。
第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领取评审费:
(一)组织评审的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
(二)因履行本人岗位职责而参与评审的管理人员。
第六条 评审费由各评审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并报相关分管校领导审核。
第七条报销要件包括:《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费用报销表》(校内、校外分开填写)、校外专家信息表、评审方案或必要性说明、评审结论(所有专家签字)、签到簿、评审现场照片。
第八条 评审费要求通过银行卡发放,按有关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扣税。
第九条 评审费的发放标准:
(一)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8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500元。
(二)超过两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评审费和验收费标准,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400元,副高级技术职称及以下专业人员每人每天最高300元。
第十条 组织、管理人员可以酌情支付劳务费,每天不超过评审费的三分之一。
第十一条各部门、二级单位应据实填报有关评审项目和实际参与评审专家,严禁虚报、超报、重报评审项目和评审专家名单套取评审费,对于以任何形式套取评审费的行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