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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2020-09-14  Click:[]

 

沈职院办[2017]1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客观公正地评价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促进领导干部全面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和《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第47号令)等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学院各二级学院;各教学、教辅部门;党政各部门的主要经济责任人及学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审计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中层干部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的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院审计处对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和鉴证的行为。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可分为任中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本规定所称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任职年限原则上以学院组织部门确定的届期年限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

第二章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与程序

第六条 中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和学院财经法规、文件、制度的贯彻与执行情况,审查有无违法、违规、违纪的情况;

(二)本部门事业科学发展战略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三)本部门预算执行和其他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四)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实施和民主监督情况;

(五)本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六)领导干部及所在部门在各类经济活动中有无“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及其它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七)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使用、保值增值情况;

(八)领导干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九)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其它应该纳入审计范围的事项。

第七条 对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程序

中层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由学院组织部门提出,报主管审计院领导审批,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审计。

(二)审计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的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并进行审前公示。

(三)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提供的资料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的经济事项报告书(应当在接到审计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审计处提交);

2.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签订的经济合同等资料;

3.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相关资料;

4.本部门岗位设置情况、内部控制制度及各项管理制度;

5.固定资产交接清单;

6.审计需要的其他资料。

(四)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书面承诺。

(五)审计处根据被审计部门提供的资料,按照审计程序,采取适当的审计方法组织实施审计。

(六)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将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书面征求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的意见,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则视为无异议。

(七)审计处将正式审计报告报送主管审计院领导、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所在部门的主管院领导和委托审计部门;同时送达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并归档管理。

第八条 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如出现违反国家、学院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处可依法在职权范围内提出处理意见;对审计发现的应当由其他部门处理的问题,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九条 审计处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及其所在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本单位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审计处及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学院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不能泄露的审计秘密的;

(四)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学院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审计评价与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审计中如发现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工作业绩突出,审计处除在审计报告中作出评价外,还可向学院提出表彰奖励建议。

第十二条 学院组织部门可以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中层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纪检监察部门可以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干部执行廉政规定情况的依据。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应遵照国家、学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