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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大学生 服义务兵役相关政策的意见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关于落实大学生

服义务兵役相关政策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鼓励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的相关政策,特别是鼓励高校应届毕业生参军入伍作为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促进和服务体系建设行动”的重要内容,吸引更多高素质大学生参军入伍,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校大学生征兵及退役士兵复学安置工作,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征兵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范围为我校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二章  应征入伍

第三条  宣传动员。全体教职工均有宣传大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政策的责任和义务,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征兵工作条例》宣传和政策法规解读为重点,强化大学生国防意识和依法服兵役观念,使大学生能够把个人理想与价值追求融入到国防和军队建设事业之中,大力营造有志青年参军入伍、献身国防的浓厚氛围。

第四条  政治考核及预定征集。对在校大学生的政治审查,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对其初步核查,学生处(武装部)在二级学院初审的基础上进行复审,并签署联合政治考核意见;学生处(武装部)选定初步核查、初步体检合格且思想政治好、身体素质强、文化程度高的应征公民为当年预定征集的对象。

第五条  学生处(武装部)将每年省、市兵役机关下达的征集任务数进行二次分配,依据各二级学院当年适龄毕业男生人数比例下达征集任务数,并由二级学院征兵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签署责任状。

第六条  根据各二级学院年度兵员征集任务完成情况,由学生处组织对征兵先进二级学院和个人进行校级表彰。

第七条  部队起运前为在校应征入伍学生组织新兵欢送会,并为应征入伍学生发放纪念品。


第三章  学籍、学业管理

第八条  入伍新生可向二级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本人或代理人持高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户口簿)、高中阶段教育毕业证,《应征入伍普通高校录取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到二级学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二级学院接到有关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

第九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前的学业管理。学校应尽可能安排参加本学期所学课程考试,可以根据其平时的学习情况,对本学期课程免试,直接确定成绩和学分;若有课程不及格,入伍前学校要单独安排补考。

补考成绩是否有效以入伍通知书为准,取得入伍通知书的在校生补考成绩视为有效;未取得入伍通知书的在校生补考成绩视为无效,后续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补考。

第十条  在校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的学业管理。在校生服役期间,有条件的可以自学原专业课程,经本人向学校教务部门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复后(须经所在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准假),可返校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考试,通过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在退役后回原专业复学的,服役期间所学的课程,准予免修;对已经修完规定课程或已修满规定学分,符合毕业条件的,学校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

第十一条  毕业生(毕业班生)应征入伍前的学业管理。对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班生)开通“绿色通道”,并结合本校专业设置和教学计划为其入伍提供便利;批准入伍的高校毕业生(毕业班生),高校在其入伍前组织考试及毕业设计、论文答辩,成绩合格且达到毕业要求的,应当准许其毕业,并在当年及时发放毕业证书。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

第十二条  服役期间各学期已完成的学业,因教学计划调整后增加的课程应予以免试,对课程代码改动但服役前已修过的课程,予以确定成绩和学分。各二级学院要针对退役大学生士兵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教学计划,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三条  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因身体原因退兵,准予恢复学籍,继续参加学习。


第四章  退役复学

第十四条  复学年限。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含高校新生),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

第十五条  专业调整。退役后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依据辽宁省教育厅辽教发【2015】115号的有关规定,可申请调整专业,经学校审批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我校其他专业学习,对原所学专业撤销的,由学校安排转入其他专业复学;个人学习有困难的,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第十六条  评优评先。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参评辽宁省“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优秀毕业生"。评选“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  不受评选指标限制。

第十七条  组织发展。党组织在研究退役复学或入学大学生申请入党时,如满足入党积极分子条件,可直接列入入党积极分子,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的党员条件标准时,可优先培养入党。

第十八条  奖学金。二级学院在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对退役复学或退役入学大学生给予倾斜,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  退役士兵助学金。二级学院在退役士兵助学金评审过程中要及时为退役复学或入学的退役士兵大学生提交材料,保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学生及时准确发放助学金。

第二十条  免修学分。退役复学或入学的大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优秀)。


第五章  学费补偿、资助政策

第二十一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减免标准。本专科学生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20000元。

第二十二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年限。按照国家对本科、高职、研究生规定的相应修业年限据实计算。复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历不在减免学费范围之内。

第二十三条  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及学费减免的程序。申请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国家补偿、资助,按照学生提出申请、二级学院审核上报、国家拨付资金、学校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进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如因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文件发生变化,按照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武装工作领导小组、学生处(武装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