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沈职院发 [2026]5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提升学生的培养质量, 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 ) 等 相 关 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 ( 高 职 ) 学 生 (以下简称学生)的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 持录取通知书,
按学校入学须知上的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 应当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日期前向所在二级学院请假,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 2 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 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 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学生因不可抗力原因不能按期报
到, 须向学校说明情况, 经学校核实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四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由招生就业处配合二级学院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 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
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 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 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 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身心状况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正常到校报到学习的新生, 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因参军保留入学资格的, 入学资格保留至其退役后 2 年; 因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保留入学资格的,
其入学资格保留期限为 1 年。新生保留入学资格应在新生入学报到后2周之内办理, 逾期未办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新生需在其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1周向学校申请入学,学生须携带原录取通知书、保留入学资格证明书以及士兵退役证明或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书和其他说明材料, 经学校审查合格后, 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 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 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学生入学后, 学生处组织各二级学院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及学校复查程序和办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书、考生档案、电子档案照片等是否一致, 必要时结合人像比对等技术手段核验身份;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入学报到后尚未取得学籍的, 取消入学资格; 已取得学籍的, 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 学校将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学生对复查结论有异议的, 可按学校学生申诉处理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诉。
复查程序和办法:
(一)新生入学报到后, 由各二级学院对学生入学资格复查。主要复查学生录取通知书、学生身份证、学生档案三者是否一致, 如复查中发现问题, 以书面形式上报学生处再次核查, 确有问题按复查不合格处理。
(二)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复试, 由相关二级学院制定方案并组织实施, 由学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 复试结果书面报学生处备案。
(三)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在家休养的, 可以由学生本人和家长提出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学生保留入学资格须经学生处审核, 报请主管院领导批准, 保留期限为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 由学生处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后离校。
(四)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完成全部复查工作。各二级学院将经辅导员签字、学院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的复查结果汇总表及特殊情况说明, 报送学生处统一存档备
案。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 学生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 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不予注
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 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 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 予以标注。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 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 再次入学的, 其已获得的所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课程学分, 予以承认。
第九条 每学年结束后, 学校对学生学业情况开展审核。经补考后, 学生课程不合格累计15-19学分, 给予学业预警, 由二级学院落实约谈帮扶; 不合格累计学分20-29学分 (含20学分、29学分)的予以降级 ( 留 级 ) 处 理 ; 不 合格累计学分达到30学分及以上的, 做退学处理。
第十条 学生毕业前经重修后仍有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必须在毕业后半年内回校参加重修或重考, 重考成绩合格者延期一年毕业。重考后成绩不合格者按结业处理或开具实习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条 学生在学期间符合本规定重修条件的可有两次重修机会, 在学期间符合本规定留 ( 降 ) 级 条 件 的 可 有两次留 (降)级机会。
相关政策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二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 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 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不得转专
业。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 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转专业与转学相关政策详见《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转学管理办法》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转专业管理办法》, 相关事宜均需上报院长办公会审批。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经学校批准, 可以休学, 休学一般以1年为限。休学时间与在校学习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休学期满仍需继续休学的, 应当办理继续休学手续。学生申请休学次数不超过2次。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应予休学:
(一)学生因病经过指定医院诊断, 医院认为应当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占学期总学时 30%;
(二)学生因创业等原因, 本人提出申请的;
(三)学生自费出国留学的;
(四)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五)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 (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 2年。
第十五条 休学学生办理休学手续经批准, 学校予以保留学籍, 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伤亡、疾病、意外事故、财产损害等, 一切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间如有违纪违法行为, 学校将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其学籍等方面的问题。
第十七条 学生复学后, 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 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 若原专业停办, 可以转入本校与原专业性质相近专业学习。
第十八条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 应当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证明恢复健康, 并经学校复查合
格,方可复学。
第十九条 学生应于休学期满前至少30天内提出复学申请, 为不影响复学后课程, 一般为每年6月、12月提交。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条 学生在校正常修读年限为: 二年制最长学习年限最高为四年, 三年制学习年限最高为五年。对于因创业申请休学的, 需提供创业计划书和家长同意书, 可适当延长休学年限。
第六章 退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 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 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 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经学校审核同意后, 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退学学生, 应当按学校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手续, 手续获批准后 24小时内离校。学校将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 按月计算退还学生剩余的学费和住宿费。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 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 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记录学生成绩档案。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 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 成绩合格, 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 准予毕业, 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对于在规定年限内未能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 可发予结业证书; 学生可在规定时间内, 参加学校认可的培训和考核, 取得学分, 换取毕业证书, 毕业时间以最后修满学分时为准, 毕业证书标注的毕业时间, 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 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 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 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 本人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具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 (如: 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更改证明等)。经所在学院审核无误后, 上报学生处, 学生处复核无误后提交院长办公会。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 按相关规定按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 学校取消其学籍, 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对已发的学历证书, 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
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 学校予以注销并报辽宁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二十七条 学历证书遗失或者损坏, 经本人申请, 学校核实后报辽宁省教育厅审批后出具相应的学历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26年9月起施行, 其最终解释权由学生处(学生工作部、武装部)和教务处。原《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试行稿)》同时废止,
若有其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申请表
二级学院(公章): 编号: ( ) 异 动 202601
异动类别 | 休学、复学、退学、开除、注销、其他 |
姓名 |
| 性别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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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 |
| 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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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专业班级 |
| 现专业班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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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理由 | 申请人签字: 年 月 日 |
辅导员意见 | (请辅导员给出明确意见, 并核查学生缴费情况。) 是否欠费: (学费、住宿费、图书等) 已缴费: 退费金额: 签字: 年 月 日 |
二级学院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审核部门意见 | 签字: 年 月 日 |
学生处意见 |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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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1.申请休学的学生,要保持与所在二级学院联系,休学期满前至少30天内提出复学申请,为不影响复学后课程,
一般为每年6月、12月提交。2.审核部门为学籍异动时因学业问题由教务处提出意见; 因病由后勤处(卫生所)提出意见; 因创业由创新创业学院提出意见。3.申请理由同时附本人手写情况说明, 需经本人及家长签字。4.其他相关佐证材料根据实际情况一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