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
(沈职院发[2024]76号)
第 一 条 为激励在校大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 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 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 〕310号)、 《辽宁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教函〔2019 〕221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 〕35号)有关规定, 结合我院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奖学金项目
1.国家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全部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 元, 一次性发放。
2. 国家励志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一次性发放。
3.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辽宁省政府奖学金全部由省政府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0元 , 一次性发放。
4. 沈阳市市长奖学金
沈阳市市长奖学金由沈阳市财政部门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驻沈高等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优秀人才。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一次性发放。
5.沈阳市政府奖学金
沈阳市政府奖学金由沈阳市财政部门和学院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学习成绩优异, 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 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3000元, 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 一次性发放。
6.学院综合奖学金
学院综合奖学金全部由学院出资设立, 用于奖励学院
全日制学生中品学兼优以及在竞赛、德育、学生工作等方
面表现突出的非贫困生。学院综合奖学金分为专业奖学金
和单项奖学金, 奖励标准为: 专业一等奖学金每生每年
1200元, 专业二等奖学金每生每年600元, 专业三等奖学金每生每年300元, 单项奖学金每生每年200元, 一次性发
放。
(二)助学金项目
1. 国家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由各级财政部门共同出资设立, 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分两个等级设立,
一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特困学生, 标准为每生每年4800 元;
二等国家助学金资助高校贫困学生, 标准为每生每年3150元。
国家助学金分两学期发放。
2.沈阳市政府助学金
沈阳市政府助学金由沈阳市财政部门和学院共同出资设立, 用于资助表现优秀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 一次性发放。
第三条 参评对象
国家奖学金、辽宁省政府奖学金、沈阳市市长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校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沈阳市政府奖学金、沈阳市政府助学金参评对象为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学院综合奖学金参评对象为学院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全日制专科在校非贫困生;
国家助学金参评对象为学院全日制专科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四条 评选条件
(一)奖学金项目
1. 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在评审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 积极上进, 在评审学年内没有不及格科目(不包括选修课);
(5)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和公益劳动, 关心集体, 团结同学。
2. 具体条件:
(1)国家、辽宁省政府奖学金
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的学生应当学习成绩优异, 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①申请学生的学习成绩排名与综合考评成绩排名原则上均需进入专业前10%。
②对于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成绩没有进入前10% ,但达到前30%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可申请国家(政府)奖学金, 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 工作、体育竞赛、文艺比赛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③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不能兼得。
(2)国家励志奖学金
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应当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家庭经济困难是前提, 品学兼优是主导。
①家庭经济困难(必须为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学习成绩同等优秀者, 按家庭经济困难程度排名。
③获得国家、省政府奖学金者不得参评。
(3)沈阳市市长奖学金
①学年综合考评均排在专业前5名, 每年均获得校级学生奖学金。
②被评为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团员或优秀学生干部、团干部。
③获得校级以上级别奖励荣誉。
④获得计算机国家二级证书、英语六级证书者, 有科技创新成果者, 见义勇为或做出突出贡献者优先评选。
(4)沈阳市政府奖学金
①家庭经济困难(必须为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生活俭朴。
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综合考评排名靠前。
(5)学院综合奖学金
①参评学院综合奖学金学生必须为非贫困生。
②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按个人量化综合成绩排名进行评定等级。
③积极参加体育锻炼, 体育综合成绩达到优良。
④参评单项奖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几种条件之 一
A. 某一科成绩突出, 在本专业、年级名列前茅。
B. 在校级以上学习竞赛中取得良好成绩; 发表过有 一定水平的论文, 且具备较强的动手能力。
C. 为院级以上“优秀学生干部”获得者, 或为学院做出突出贡献, 为学院争得荣誉, 获得学院表彰者。
⑤学生一考有成绩不合格不能参加专业综合奖学金的评比, 学生一考有一科成绩不合格但经过二考合格的同学可
以参加单项奖学金的评比。
⑥专业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不可以兼得。
(二)助学金项目
1.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 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在评选学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必须为经学院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俭朴;
2. 具体条件
(1)国家助学金
原则上按贫困程度进行评审, 如贫困程度相同则按综合成绩排名进行评审。
(2)沈阳市政府助学金
原则上按贫困程度进行评审, 如贫困程度相同则按综合成绩排名进行评选。两科以上成绩不合格者不予申请。
第五条 综合考评评审原则
学生奖助学金评审的综合考评成绩为学生个人量化考核总分, 具体考核办法按照《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个人量化考核办法(试行)》执行。
第六条 名额分配
为确保奖助学金评审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真正让学习优秀的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得到奖励资助, 根据国家、省、市各主管部门相关文件精神, 结合学院实际情况, 原则上根据上级部门下达的指标, 按各二级学院在校学生人数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并根据各二级学院上一学年量化考核结果, 进行适当增减。
学生人数占学生总数的比例进行分配, 并根据各二级学院上一学年量化考核结果, 进行适当增减。
第七条 评审程序
一是二级学院将各专业成绩排名和综合排名上交学生处。
二是个人申请。由符合奖助学金评选条件的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三是各二级学院评审。各二级学院成立奖助学金评选工作小组, 对奖助学金申请者进行初步资格审查和评选,
确认候选人员名单, 并在各二级学院张贴栏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不少于3天, 公示无异议后指导学生本人填写各类奖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上报至学生处。
四是学生处审查确认。学生处认真审查各二级学院上报材料, 根据各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比细则确认获奖学生名单,并将结果上报学院审批。
五是结果公示。将最终获奖学生名单在全院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接受全院师生监督, 对反映出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做出调整。
第八条 评审要求
(一)各二级学院认真做好本学院的评选推荐工作,
从实际出发, 统筹兼顾, 严格按要求评选, 保证评选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 二 ) 确 保 国 家(政府)奖助学金真正奖励资助品学兼优的贫困学生。
(三)杜绝弄虚作假。凡申报材料不真实者, 取消评比资格, 已获奖助者追回奖助金额。视情节轻重, 给予纪律处分, 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二级学院要抓住评定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的机会, 在学生中开展爱国、爱校、感恩和励志教育。
第九条 奖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一)国家(政府)奖助学金到账后, 由学生处与财务处联合发放, 原则上采用将奖助学金直接打入学生本人银行卡的方式。
(二)学院将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对奖学金、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三)各二级学院要严格执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严禁教职工侵害学生权益十五条禁令》和《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奖
(助)学金发放实施细则》, 不得通过学生奖助学金部分返还等方式对学 生奖助学金进行扣减或二次分配。
(四)各二级学院应按照学生处要求做好各项奖助学金汇总审核工作, 认真填写上报学生联系方式。学生处将不定期进行抽查, 凡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 一经查实, 将取消学生评奖评助资格, 并减少该部门各级各类奖助学金名
额, 取消年底学生工作评优评先资格。
(五)对奖助学金发放工作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二级 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 学办主任负领导责任,
经办人负直接责任。学院纪检监察处、财务处、审计处、
学生处将对奖助学金评审、发放情况进行督查。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或上访行为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沈职院发〔2023 〕95号)同时废止。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