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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6 年 修 订 )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2026 年 修 订 )

(沈职院发[2026]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41号)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及辽宁省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条 纪律处分是思想教育的重要补充和必要手

段, 是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维护学校正常秩序的重要措

施。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 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 学生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行为

的, 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 并视情节轻重,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学校对学生的处分, 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

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 二 )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 五 ) 开 除 学籍。

第五条 违纪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二章 各类违纪行为的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从事非法活动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直至开除学籍。主要包括:

(一)有反对党的领导和反社会主义的言论、行为,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经教育后对错误认识较好并有真诚悔改或显著进步表现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

(二)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 或者违反学校保密规定泄露有关秘密的, 视情节和造成后果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不听劝阻参与或带头组织非法集会、游行,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成立非法组织, 或者组织、参与、传播邪教或封建迷信活动, 或者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情节较重或者为主要组织者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带头出版、传播非法刊物,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经教育对错误没有深刻认识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组织、带头无故罢课、罢餐, 扰乱正常教学秩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张贴大小字报和非法宣传品, 经教育本人有较好认识的可免于处分或给予警告处分; 对错误仍没有深刻认识或者坚持错误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 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 或者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有其他策划、组织、煽动滋事, 扰乱学校正常秩序和公共秩序行为的, 根据情节和认识态度,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受到公安、司法机关处罚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被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对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 坚持教育惩戒与从严处理相结合, 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虽未动手打人, 但造成打架后果的,

给予警告处分; 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进行殴打的, 视情节和伤害程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教唆者: 唆使、鼓动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后果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致他人轻微伤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致他人轻伤及以上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持械打人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使用刀、匕首、铁器、棍棒等凶器的, 加重一级处分; 先动手打人的, 加重一级处

分;

(四)参与、胁从者: 以劝架、帮忙或者说理为名偏袒一方、参与打架并造成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破坏公物、助长事态升级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提供器械者: 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他人受伤的, 视伤势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提供匕首等凶器的,加重处分;

(六)作伪证者: 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妨碍调查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参与打架者作伪证的,

加重一级处分;

(七)纠集、邀约校外人员入校参与打架斗殴者, 对照上述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八)结伙斗殴为首者,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九)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员工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打架致对方受伤者, 除按本规定处分外,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医疗费用等民事赔偿责任;

(十一)酗酒滋事并造成不良影响或较大破坏的, 参照相关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十二)在处理打架斗殴事件过程中, 当事人以威

胁、恐吓等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 一经查实加重一级处分。

第九条 偷窃、骗取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 除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损失外, 视情节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骗取、抢夺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的,

除退还非法所得或者赔偿损失外,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

处分; 涉案金额、次数、情节认定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有关标准执行;

(二)经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确认撬窃、入户盗窃等情形, 虽未窃得财物,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盗窃、诈骗等行为构成违法犯罪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利用各种手段伪造票据、卡、证, 盗用他人有价证件、磁卡, 冒领他人邮寄钱物的, 除追回财物外, 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骗取、抢夺财物者,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 六 ) 多 次 作 案 (两次以上)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购买、窝藏赃物, 或者为他人销赃者,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三人以上作案, 对主谋者加重处分。

第十条 弄虚作假,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 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学校禁止学生参与非法经商、非法传销等活动。参与者, 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情节较轻, 给予警告处分;

(二)情节较轻但影响较坏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情节严重, 经教育尚能改正的, 给予记过处分;

(四)情节严重,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乱写乱画, 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或者吸食毒品的,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涂写、勾画淫秽文字、图像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观看淫秽书刊、画报, 或者收看、收听淫秽录像、录音等音像制品的, 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

分;

(三)传播、复制、出租、出售淫秽书刊、画报、录音、录像、光盘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

分;

(四)吸食、注射毒品, 或者教唆、引诱、欺骗他人吸毒的, 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具体认定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司法机关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对以各种形式参与赌博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没收赌具,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赌资数额、情节轻重的认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及公安机关有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故意损坏公物及他人财物者, 除按价赔偿外, 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损失价值、情节轻重的认定参照现行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有关标准执行:

(一)损坏情节较轻、损失价值较小的, 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不良影响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损坏情节较重、损失价值较大的, 给予记过处分;

(三)使国家、集体或他人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者私拆他人信件者,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捏造事实、写诬告信件、打骚扰电话、短信、网络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利用电脑、网络或者其他通信工具进行非法活动, 发表或者散布反动言论和不良信息, 利用网络实施诈骗、传播计算机病毒、非法侵入他人计算机系统、散布他人隐私或者实施网络暴力, 利用信息网络组织违法违规活动, 或者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进行炒作、

煽动网络舆情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影响恶劣、危害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违章使用电器或者明火, 引起火警、火灾者, 除经济赔偿外, 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由此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阻碍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在教学实验、实习、实训期间, 违反操作规程, 不听从指导教师或者工人师傅劝阻的, 给予警告处分; 造成严重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参加各类大型活动, 不听从指挥, 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经劝阻仍不改正

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及其他不文明行为的, 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下列处分:

(一)卖淫、嫖娼, 或者介绍、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寻衅滋事, 未造成后果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酗酒后有违纪行为应当受纪律处分的,按相应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三)利用望远镜等工具或者其他手段窥视他人隐私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有滋扰、猥亵异性等流氓行为的, 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说脏话、举止粗鲁, 男女学生之间有搂抱、亲昵、暴露身体等不雅行为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染怪异发色、浓妆艳抹, 男生佩戴耳饰或者穿拖鞋、内衣等仪表不整进入公共场所不听劝阻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在校期间纹身明显的, 应当加以遮盖, 经教育引导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七)踩踏草坪, 摘、折花卉、树枝不听劝阻的, 视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八)在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 影响他人正常学习或者休息, 不听劝阻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十)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在校园内禁烟区域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经劝阻仍不改正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在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处理;

(十一)有其他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对于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者, 给予下列处理和纪律处分:

(一)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二)参照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给予处分; 考试违纪

的, 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考试作弊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指使他人代考、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第二次考试作弊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或者无理纠缠, 经教育不改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威胁教师乃至行凶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三人以上集体作弊的, 加重一级处分;

(七)私自篡改学生成绩的, 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考试试题, 未造成影响和后果的,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

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考场其他纪律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 一学期无故迟到、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累计达到规定学时和天数者, 视情节给予以下处

分:

( 一 ) 无 故 迟 到 累 计 3 次者, 折算为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 1 学时;

(二)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 1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 2 天以内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累计 20 学时以上或擅自离校 4 天以内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40学时以上或者擅自离校8天以内的, 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未经请假, 连续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两周以上的,按退学处理;

(六)无故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晚自习, 每次按1学时计算;

(七)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实习、军训等集体活动或未经批准擅自离校, 以及逾期不归者, 每天按 6 学时折算无故不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学时。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复违纪者, 按下列规定处分:

(一)学期内第二次受到全校通报批评的, 直接给予警告处分;

(二)受到两次纪律处分后, 第三次违纪应当受处分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不得私自在校外租房居住。未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从事或者参与下列可能影响身心健康、人身安全或者学校声誉的校外活动的, 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酒吧、夜店、歌舞厅、洗浴按摩、网吧等娱乐服务场所从事陪侍、营销、有偿陪侍、陪酒、陪唱及其他有偿异性服务的;

(二)参与或者组织违法违规的经营性、营利性活动, 影响正常学习生活或者学校声誉的;

(三)参与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违反公序良俗或者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校外兼职、从业活动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学校门禁、考勤管理规定, 无故旷课、夜不归宿、擅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或者宿舍的,

视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 一定学时的, 按第二十三条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伪造、变造、买卖、盗用学校公文、证件、印章、成绩单、请假或者走读证明等材料, 或者提供虚假信息、隐瞒事实、谎报情况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

分; 情节严重的, 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吸食、注射毒品, 参与贩运、制造毒品或者涉毒活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移送公安机关处

理。在校园内藏匿、传播毒品、违禁药品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向他人食物、饮品中投放有毒、有害、放射性或者其他危险物质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 根据各自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过错程度, 分别给予处分; 邀约、组织他人共同违纪的,从重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举报、反映与奖励。学生发现危及校园安全、他人人身安全或者重大秩序风险的情形, 或者发现违法违规违纪线索的, 应当及时向辅导员、所在二级学

院、学生处、保卫处或者学校值班人员报告, 并配合调查核实:

(一)对主动举报、反映宿舍安全隐患、严重违纪线索、校外人员带入、违法违纪行为, 或者协助查处问题的学生, 经查证属实的, 学校视情况给予表扬、通报表扬或者适当奖励, 并作为评奖评优、推优入党的参考;

(二)对主动报告本人轻微违纪、及时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可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三)故意隐瞒、包庇、作伪证, 或者阻挠、干扰调查处理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的, 从重处

理;

(四)学校严格保护反映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

对打击报复者, 从严处理; 构成违纪违法的, 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 处分的审批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给予学生处分, 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发现学生有违纪行为, 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取证。调查应当合法、客观、全面, 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作出前, 学校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纪律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 由二级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并提出处理建议, 报学生处批

准,由学生处给出最终处理意见;

(二)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 由各二级学院与学生处共同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 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 由学生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 报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负责提交违纪情况报告和处分建议, 并附有学生违纪的旁证材料、申辩陈述材料及其他相关证据报送学生处, 经相应审批权限批准后, 由学校统一发文、公布。

第三十六条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 一 )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 三 )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处分决定书由学生本人签收; 拒绝签收的, 可以采取留置、

邮寄或者其他方式送达。

第三十七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 可以在学校公告栏、校园网等发布公告,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第四章 处分的期限与处分的解除

第三十八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外, 警告、严重警告的处分期限为六个月; 记过、留校察看的处分期限为十二个月, 留校察看的察看期即为处分期; 处分期限从处分决定书下达之日起计算。毕业年级学生违纪应当给予处分的,

相应的处分期限分别为三个月和六个月。

第三十九条 处分期限内, 取消受处分学生获得表

彰、奖励等权益。受处分以前申报的奖学金、荣誉称号

等, 自处分之日起尚未正式表彰的, 取消相应资格。处分解除后, 学生获得表彰、奖励等权益不再受原处分影响。

第四十条 受处分学生在处分期限内再次违纪的, 按本规定再次予以处分, 处分期限按两次处分时限叠加计

算; 屡次违纪、经教育不改的, 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有立功表现, 或者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 主动报告或者配合查处违纪违法问题的,可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违纪行为情节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免予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对受到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学生, 按学校学生处分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考核, 决定是否解除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一般为一年, 根据违纪性质和情节轻重可适当缩短或者延长。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 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有进步表现, 经本人申请、学

校考核合格的, 可按期解除; 有显著进步表现的, 可提前解除; 在留校察看期间经教育不改再次违纪的,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毕业年级学生留校察看处分可酌情减期, 未解除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按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 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并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 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材料、处分解除材料, 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没有列入的违纪行为, 确应给予处分的, 可参照本规定相近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行文中涉及以上、以下、以内等的,均包含本等级及本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26年9月起施行。原《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 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