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宿舍管理规定 >> 正文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 (2026年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6-10-25 [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 (2026年修订)

(沈职院发[2026]5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宿舍管理, 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保障住宿秩序和安全,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

定》 (教育部令第41号)、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管理细则》及《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

定》, 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体住宿学生。凡在宿舍区域内发生的违章行为, 均按本细则处理。

第三条 宿舍违章处理坚持教育与管理相结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规范、处分适当的原则。

第四条 学生处宿舍管理教师负责宿舍违章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大学生自律委员会参与宿舍违章行为的日常检查和记录工作。

第五条 违章电器范围以本细则及宿舍管理教师公布的最新清单为准, 主要包括: 热得快、电炉、电炒锅、电饭煲、电磁炉等大功率电热设备; 电热毯、暖手宝、电暖器等取暖设备; 大功率电吹风、卷发棒等高功率加热设

备; 无3c认证或存在安全隐患的电器。

第二章 各类违章行为及处理

第六条 违反宿舍作息制度, 熄灯后喧哗打闹、播放音响影响他人休息的, 给予批评教育; 经教育不改或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七条 在宿舍内酗酒的, 给予警告处分; 酒后滋事、扰乱秩序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八条 在宿舍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 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在宿舍内存放、传播反动、淫秽物品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条 在宿舍内打架斗殴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邀约、带领校外人员入校入宿舍参与打架, 持械斗殴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具体处分档次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八条执行。

第十一条 饲养宠物的, 责令自行处理; 拒不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 私拉乱接电线、私自改动供电线路或设施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后果的, 承担相应责任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存放管制刀具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存放枪支、弹药等违禁品的,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并移交公安机关。

第十四条 存放或使用违章电器的, 一经发现, 没收器具并给予批评教育; 再次使用的, 给予警告处分; 因使

用违章电器造成安全事故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在宿舍内吸烟、使用明火的, 经劝阻不改或造成安全隐患、火情风险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引发火险、火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从重处理。

第十六条 将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带入宿舍、楼道内充电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造成安全事故的, 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七条 私自调换床位、占用他人床位或私自调换房间的, 给予批评教育; 拒不改正的, 给予警告处分。

第十八条 夜不归宿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内三次以上 (含三次)的, 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未办理走读手续擅自在校外住宿的, 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处理。

第十九条 转借宿舍钥匙、门禁卡 (或入门凭证)、

私自换锁或配钥匙的, 给予警告处分; 出借、转借给他人用于带入校外人员或造成其他后果的, 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向窗外抛物、泼水的, 给予严重警告处

分; 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宿舍楼道、走廊堆放杂物, 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 责令立即整改; 拒不整改的, 给予警告处

分。

第二十二条 严禁攀爬、翻越阳台、窗户、护栏, 严禁跳窗、翻越进入或离开宿舍区域及破坏门窗铅封、安全隔离设施等行为, 若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造成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安全风险的, 从重处理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严禁擅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 确因公务、访客等需要进入的, 应按规定在校门口登记、核

验。未经许可带领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带领多人、多次或拒不配合门卫、安保管理的, 从重处理。

第二十四条 严禁擅自带领校外人员进入宿舍楼或留宿; 确因公务、维修等需要进入的, 应按学校规定登记审批。擅自留宿他人或带校外人员进入宿舍、留宿的, 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造成安全风险、财物损失或不良影响

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二十五条 违章行为的认定, 以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的检查记录、现场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其他旁证材料为依据。

第二十六条 宿舍管理教师对违章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 视情节提出处理意见。涉及批评教育、警告、严重警告的, 二级学院提出处理意见, 由报学生处给出处理意

见; 涉及记过及以上处分的, 按《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处理决定作出前, 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 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八条 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作出, 送达学生本人, 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布, 以教育全体学生。

第二十九条 同一学年内重复违章的, 应当从重处

理。违章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 责任人应予以赔偿。管理人员、大学生自律委员会成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或违纪线索应及时报告, 对隐瞒不报、处置不当的, 由相关部门依岗位职责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学生对宿舍管理、违章处理有意见, 或者发现违规违纪、安全隐患、履职不到位等问题的, 可通过辅导员、二级学院、学生处、宿舍管理教师、保卫处及学校公布的监督渠道反映。

(一)对主动举报、反映安全隐患、严重违纪线索、校外人员带入或者协助查处问题的学生, 经查证属实的,学校视情况给予表扬、奖励, 并作为评奖评优参考。

(二)学校保护反映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严禁打击报复; 对打击报复者从严处

理。

本条规定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相互衔接。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处分种类与《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相衔接;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 按《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执

行。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26年9月起施行。原《沈阳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宿舍违章处理细则 ( 试 行 稿 ) 》 同 时 废

止。此前学校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 以本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