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治学的指导方针,全面推进学院各项事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根据教育部和省教委《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沈阳职业技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推进学院的改革和发展,保证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及其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上级工会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与工会代表大会采取合一的组织形式,教代会代表既是工会代表大会代表。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
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教代会职权及其行使程序
第六条教代会尊重和支持院长及各职能部门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定期听取院长工作报告,审议学院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基本建设方案,财务预决算,学院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就上述方案的实施作出决议。
(二)审议通过学院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重要规章制度。审查监督依法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及办理补充保险的情况。
(三)审议决定学院分配制度改革方案、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及教职工生活福利重大事项、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及住房建设方案。
(四)评议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并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五)配合有关部门督查院务公开工作。
第八条行使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各项职权的程序:
(一)凡属由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学院党政领导应事先向教职工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做意向或草案说明。
(二)代表团团长组织教代会代表或广大教职工认真讨论并反馈意见,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
(三)学院工会在认真听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收集并整理各代表团意见、建议,集中反馈给学院领导或有关部门。
(四)根据教代会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学院对有关事项的意向或草案做出调整或修改,形成正式的意见、方案、决定等,由主管院长向教代会作报告或修改说明。
(五)学院将重大事项的意见、方案、决定等提交教代会审议、审议通过或审议决定。教代会依据不同情况做出相关决议。
第九条评议监督干部程序:
(一)教代会要建立民主评议监督干部制度,对学院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每年评议一次。
(二)教代会在评议干部前要制定评议方案,报院党委同意后实施。
(三)教代会对群众评议的意见要认真分析、整理、核实,力求准确。
第十条督查校务公开工作的程序
(一)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配合有关部门提出某一时段内应予公开的院务内容,交学院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二)对学院已经确定的院务公开的内容、时间、方式以及执行部门进行监督。
(三)及时收集教职工对院务公开工作以及公开内容的意见和建议,并反馈给院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
(四)对学院的修正、整改意见和结果,要通过适当形式,及时向教职工宣传、解答。
第十一条征集和处理教职工代表提案的程序:
(一)召开教代会前一个月和会议筹备期间,提案工作委员会要发动教职工代表围绕会议中心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填写提案征集表。
(二)经一名代表提出,两名以上代表附议,即提出问题又分析问题,且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与方案,可列为提案,经代表团长签字后报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三)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各代表团提出的提案进行分类、归纳、整理后,正式立案登记。
(四)立案登记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综合分类向学院汇报,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转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处理。
(五)职能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说明原因。
(六)学院领导在教代会上作提案解答报告,使代表的提案件件有回音,条条有着落。
(七)所有提案处理之后,由职能部门负责签署意见并及时返回教代会办公室存档备查。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十二条凡依法享有公民权的学院在岗教职工均有选举与被选举为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代表构成:
教职工代表由教师、科研人员、干部、工人等各方面人员组成。代表的构成要充分体现学院以教学、科研为中心的原则,其中教学、科研人员的代表占代表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民主党派、少数民族、青年职工、女教职工应占一定比例。
(二)代表条件: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政治理论水平,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2、有较强的敬业意识,能以学院教学工作为中心,关心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关心并热爱工会和教代会工作,能代表广大教职工利益,具有全局观念,大公无私,具有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的精神。
3、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在教职工中有较高的威信,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责任心强、自觉履行代表职责,能广泛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热心为教职工服务,敢于和善于为教职工说话办事。
4、有较高的职业道德,在教学、科研、管理及服务中,尤其是在本职工作中成绩比较突出。
(三)代表的产生:
1、以支会为单位划分选区,确定代表名额。
2、代表由各支会组织全体教职工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举产生。被选人员应获得选区教职工半数以上选票方可当选。
3、学院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在各选区直接参加选举,不占该选区名额。
(四)教职工代表根据学院现行组织机构情况,按一定范围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代表团正、副团长各一名,一般应分别由基层党总支(支部)书记和支会主席担任。
(五)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代表对本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单位代表。代表调离本单位可以保留代表资格,并参加调入单位代表团活动,调出单位不再补充。代表在任期内离岗修养、退休、调离本院,其代表资格自行终结,代表所在单位可按代表产生程序及时补选代表。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
(四)对学院工作有审议、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有权向学院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对有关部门的工作提出质询。
(六)教职工代表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在学院的发展建设及本职工作中起表率作用。
(三)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代表教职工利益,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积极宣传、认真贯彻、带头执行教代会的决议,主动参加教代会所组织的各项活动,切实完成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任务,协助本部门搞好民主管理。
第十五条教代会召开大会期间,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教职工、学生以及离退休老同志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届中大会。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由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教代会主席团。在召开教职工代表换届大会时,选举出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民主党派代表及教职工代表组成。届中大会由学院工会筹备并主持召开。
第十八条教代会的议题。根据学院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拟定。换届大会的议题确定,要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教代会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届中会议的议题,由学院工会根据学院总体工作安排和教代会工作情况与学院党政沟通后确定。
第十九条遇有重大问题,由院党委、院长、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提前召开代表大会或临时代表专项会议。教职工代表大会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召开,应向代表说明,方可延期开会。
第二十条根据工作需要,教代会设立提案工作委员会、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委员会、“三育人”工作委员会、生活福利权益保障与监督委员会等四个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委员4—6人,人选由各代表团推荐,经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确认。各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
第五章工作机构
第二十一条学院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组织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可召开代表团长会议和组织代表讨论,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为更好地发挥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作用,学院工会主席应参加或列席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学院改革领导小组、职称评审领导小组等重要机构应吸收工会代表参加。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所需经费由学院行政拨款,专款专用。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如与上级文件精神不符时,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