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师生员工的民主合法权益,规范信访行为,维护信访工作秩序和各项工作的安全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信访条例》、教育部《教育信访工作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访工作,是指教职员工、学生及院外组织或个人以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政策和规定处理的过程。它是领导体察民情、联系群众的重要渠道;是接受群众监督、实行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保证。
第三条做好信访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密切党委同师生员工的联系,调动广大师生员工的积极性,维护稳定,促进事业和谐、健康、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四条师生员工通过来信来访,提出要求、意见和建议或检举、揭发和申诉是宪法赋予的民主权利,是师生员工参与民主管理,监督干部的重要手段。
第五条全体师生员工及其家属或其他组织应按照正常程序反映并解决问题。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通过信访途径反映解决。党政领导和各部门应当做好信访工作,认真处理来信,接待来访,倾听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接受群众监督。信访工作人员应当文明接待来访人员,认真处理信访材料,主动接受师生员工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信访工作的体系是学院统一领导、信访办公室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分管领导各负其责。建立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解决问题和疏导教育相结合的信访工作机制。
第七条组建信访工作领导小组,由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分管信访工作的院领导任副组长,副院长、党委委员任成员,实行信访案件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成立信访工作办公室(简称“信访办”)。信访办是代表学院受理群众信访事项的工作机构,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分院、各部门的日常信访工作。
第九条信访工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及督促各分院、各部门信访工作。
(二)受理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交办的涉及学院的信访事项。
(三)受理、协调、转办群众来信、来访、来电、书记信箱、校长信箱、校园网政务信息反馈平台等渠道反映的信访事项。
(四)受理涉及历史遗留问题的信访事项。
(五)及时向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反映重要信访信息。
(六)做好信访事项的督办落实工作。
(七)组织信访工作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提高信访干部的业务能力、政策水平。
第十条各分院、各部门负责处理涉及本分院、本部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的信访事项,及时化解矛盾和纠纷,将问题解决在基层。要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信访工作,确定一位党性强、作风正派、有一定政策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兼职信访干部,建立信访工作制度,使教职工的来信来访及时、妥善、有效地得到处理。
第十一条信访事项的提出和信访人的信访行为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十二条以事实为依据,以党和政府的政策、国家的法律为准绳,深入调查研究,区别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教职工来信、来访中所提出的各类问题。
第十三条坚持“畅通渠道”原则,坚持“部门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原则和坚持“预防和化解矛盾相结合”原则。
第十四条接待来访群众、接听群众电话、处理群众来信是信访工作的不同形式,应按照各自特点,完成信访处理工作。
第四章 信访办理
第十五条信访办接到群众来信、来电后,应当做好登记,并自收到信件之日起15日内分别按下列方式认真办理。
1.阅信。当日来信,当日开封,不拖延,不积压。做到准确、及时、认真、细致。拆封时要注意:一是对来信夹有各种证件、票证、现金等,要核查登记,与原信一起妥善保管;二是对来信有缺页、破损的,要注明情况;三是要注意保持信封和邮票的完整,以佐证投信的时间、地址;四是信封与信纸一并装订,如属上级机关或其他部门转来办理的信件,随信的转办单,应一并装订。
2.登记。逐项登记来信者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和反映的问题、要求等内容。
3.处理。一般性的群众来信,由信访办公室办理;重要来信在信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呈请领导批示。根据来信所反映问题的性质,由信访办及时、妥善处理或及时转办或交办。
4.回复。除匿名信外,群众来信处理完毕后,原则上都应对群众来信及时认真地答复。向群众宣传政策,做思想工作,告知处理情况,答复处理结果,做到信访事件“件件有回音”。复信要防止简单化,力求亲切、适度和有针对性,体现党组织和学院对群众信访的重视。
第十六条接待教职工来访,是领导直接同群众对话的一种形式,信访办公室要以对群众负责的态度,热情接待来访人员,耐心听取反映的问题,并按登记→接待→处理→回访的程序予以办理。
1.登记。了解来访者的基本情况,并将来访者的基本情况予以登记。登记内容包括来访人姓名、工作单位或部门、联系电话、通讯地址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然后按来访人所反映问题的性质,合理分流。
2.接待。接待人员与来访者直接交谈,耐心地倾听来访人的意见,要把事情经过、主要情节、过去上访和处理的情况、这次来访的要求及其理由了解清楚;把来访人所反映的主要问题记录下来,弄清来访者所反映问题的性质。
3.处理。对一般性的来访事项,由信访办公室办理,重要来访事项,在信访办公室负责人签批后,呈请领导批示。对于一些重要上访问题,如发现有串连成批上访苗头,要及时向上级报告,根据领导批示再作处理。
4.回访。通过对来访者进行回访,了解情况,做思想工作,巩固成果。
第十七条为将信访事项落到实处,实行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和“首问责任制”:
(一)信访工作领导包案制:
1.领导包案制是指根据信访案件类别和情节,对影响范围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指定主管领导负责接待、处理、督办、稳控工作,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信访案件,防止推诿、扯皮现象。
2.领导个人包案和集体定案相结合。领导所包案件涉及多个部门的,包案领导个人协调处理有难度的,由信访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定案。
3.院领导包案和分院、部门领导包案相结合。对院领导所包的案件,要确定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4.通过会议协调、现场办公、专题研究、案件会诊、跟踪督办等多种形式,确保领导包案制得以落实,取得实效。
5.领导包案的案件必须在信访工作规定的时间内办结。
(二)信访工作首问责任制:
1.工作人员从接待信访人来访、来电、来信开始,到将处理结果告知信访人为止,坚持谁接待、谁处理,做到态度热情,认真负责,一包到底,直至问题在规定时限内得到解决。
2.各分院、各部门在接到信访办公室批办的信访案件后,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直至将案件处理结果上报学院。
第十八条信访办公室及各相关部门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下列信访请求不予受理:
(一)信访请求正在审查期间的;
(二)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
(三)经过行政机关复核,信访人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的信访请求。
第五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条严禁把信访人检举、揭发和批评信件、材料转交或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批评的部门和个人。绝不允许对检举、揭发、批评人进行打击报复和对信访人提出的正当要求采取官僚主义态度拖着不办,否则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一条信访工作要严守党和国家机密,遵守纪律,不得扩散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对于信访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文件等要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对信访过程中无理取闹,妨碍教学、工作、生活秩序,经劝告无效者,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信访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