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职院办[2013]3号
关于统一管理学院校企合作印鉴的通知
各系部、附属中专及相关部门:
按照学院2013年校企合作办学规范管理的工作安排,学院决定对于校企合作办学中设立分院并以“沈阳职业技术学院xx分院”为名头使用的印鉴实行统一管理,由校企合作处负责印鉴的管理及使用审批。
各系部、工业实训中心、信息中心、附属中专若没有该类印鉴请出示书面证明(系主任签字、盖部门公章)交校企合作处备案。
请各系部及相关部门于5月17日前将印鉴移交校企合作处并履行移交手续。
附件:1.校企合作印鉴交接单
2.校企合作印鉴使用申请单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共印25份)